2021年07月23日20時35分,袁某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搭乘謝某某從綏寧縣綠洲大道轉(zhuǎn)盤方向駛往縣城南高速互通方向,途經(jīng)縣碧桂園門前路段,因逆向行駛,撞上相對方向駛來由龍某某駕駛且搭乘劉某某、龍某的小型普通客車,造成龍某某、謝某某、劉某某、龍某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經(jīng)鑒定,袁某某血液酒精檢測結(jié)果為247.6mg/100ml ,涉嫌危險駕駛。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十五天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